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虽然都是在交易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的合约,但他们存在诸多区别,主要有:
(1)标准化程度不同。远期合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合约中的相关条件如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交割地点和交割时间都是依据双方的需要确定的;期货合约则是标准化的,期货交易所为各种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制定了标准化的数量、质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交割方式、合约规模等条款。
(2)交易场所不同。远期合约没有固定的场所,交易双方各自寻找合适的对象;期货合约则在交易所内交易,一般不允许场外交易。
(3)违约风险不同。远期合约的履行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一旦一方无力或不愿履约时,另一方就得蒙受损失;期货合约的履行则由交易所或清算公司提供担保。
(4)价格确定方式不同。远期合约交易双方是直接谈判,并私下确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定价效率很低: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确定,信息较为充分、对称,定价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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